承購不良債權,經拍賣取得其損益差額務必要申報所得稅,以免得不償失。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本報訊)金融海嘯後「不良債權」成為房地產炙手可熱的商品,投資客的最愛。當銀行面臨這些呆帳在無法催收下,往往會以呆帳之一定成數的金額,將這些不良債權出售予資產管理公司,由於這些不良債權之標的物市場價格還不錯,遂吸引起一些投資人的目光,向資產管理公司購入不良債權,再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擔保債權之抵押物,法院於拍賣抵押物時,投資人以自己名義拍定,並以債權抵繳法院拍賣價款取得抵押物,嗣後再將標的物出售或自用,從中賺取差價;但是投資人容易忽略掉所得稅法中相關的課稅規定,漏報這筆財產交易所得,致遭受國稅局的補稅及罰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個人向資產管理公司或金融機構購入債權,嗣於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之抵押物時,參與拍賣或聲明承受該抵押物,並以所持有之債權抵繳法院拍賣價款者,個人於取得該抵押物時,應以法院拍賣價款減除購入債權成本及相關費用之餘額,認列處分債權損益;嗣後再處分所取得之抵押物時,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抵押物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之餘額,認列財產交易損益,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最近查得甲君及友人乙君、丙君3人於93年12月間籌資3,100萬元向資產管理公司購買一批不良債權6,000萬元,由資產管理公司將建物他項權利登記讓與甲君等3人,嗣於94年1月間再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這批不良債權之抵押物(房屋及土地),甲君等3人以法院拍定價格6,000萬元承受該不良債權之抵押物,並以購入之債權抵繳法院拍賣價款,3人共同持分該抵押物,經該局發現甲君等3人前項交易行為,由於甲君等3人未能提示相關費用之文件資料,該局遂依前揭所得稅法及財政部函釋規定,按法院拍定價格6,000萬元,減除購入債權成本3,100萬元後之利益2,900萬元,按3人持分比例歸戶該3人之綜合所得,因該3人漏報此筆財產交易所得,每人除依法補徵300餘萬元稅款外,並按所漏稅額處0.5倍罰鍰160餘萬元。
該局再次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前述之財產交易所得屬於97年度者記得於本月辦理結算申報時列報,屬以前年度者若尚未申報,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尚未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稅款,即可免處罰。【#260】
新聞稿提供單位:高雄市國稅局審查三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張丙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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