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申報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單據,至遲應於6月11日前寄送戶籍所在地國稅局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96年度綜合所得稅大批補稅案件中,發現有不少納稅義務人係因網路申報後,未將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單據送交稽徵機關,而被剔除補稅,事後雖已補齊資料,惟已造成徵納雙方之不便。
國稅局提醒今年欲採用網路申報之民眾,在網路申報完成後,如有依規定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單據(例如申報扶養其他親屬,應檢附共同生活確受其扶養之證明文件;列舉扣除捐贈、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或房屋租金支出等,應檢附相關單據),記得至遲應於98年6月11日前寄送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俾免影響自身權益。【#255】
新聞稿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職稱:助理員 姓名:陳慧霞 聯絡電話:(07)8123746轉6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