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年度未設帳醫療院所執行業務所得結算申報計算方式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 97年度未依規定設置帳簿之中、西醫師、醫事檢驗師(生)及物理治療師等業者(以下簡稱醫療院所)之執行業務所得,其中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含中央健康保險局(以下簡稱健保局)追扣或補付95年度以後各年度之醫療款與健保局之核定點數無涉,純屬結算點值之調整所造成,故該調整收入部分,無須再減除必要費用。是97年度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其所得額核算公式目前為『扣繳憑單金額+部分負擔收入金額-【(核定點數(含部分負擔)×0.78)-(94年度或以前年度追扣醫療款×78﹪)+(94年度或以前年度補付醫療款×78﹪)】』。
國稅局同時指出,因綜合所得稅係採收付實現原則,健保局核定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之醫療費用時,如溢給之暫付醫療費用年度與核定沖抵或追繳涉有跨年度時,業者可選擇於核定沖抵或追繳之97年度應給付醫療費用總額中扣除,並按健保局所開立之免扣繳憑單(已減除該醫療費用後之給付淨額)申報執行業務所得,或持健保局出具沖抵或追繳溢給醫療費用收據證明,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追減更正97年以前溢給之暫付醫療費用年度執行業務所得。
該局又表示,自95年度起,醫療院所全民健康保險收入之費用標準改以核定點數按每點0.78元計算後,其核算方式較為複雜,業者於計算其執行業務所得時,有關核定點數及追扣補付以前年度醫療款金額,可參考中央健康保險局所提供「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申請醫療費用分列項目參考表」資料審慎填報,以確保自身權益。【#252】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二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謝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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