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夫妻合併申報,應申報誰為納稅義務人有利?有可否申請變更納稅義務人?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申報期間民眾常詢問綜合所得稅夫妻合併申報,應以誰為納稅義務人?可否申請變更納稅義務人?以及什麼是本人或配偶薪資所得分開計稅,合併報繳與應如何選擇最有利的計算方式等問題。
該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規定,夫妻合併申報可選擇夫或妻其中一人為納稅義務人,而納稅義務人主體一經選定,得於該申報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申請變更。又納稅義務人得就其「本人」或「配偶」其中一方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但夫妻及申報扶養親屬之所得仍應合併填報於同一張申報書內申報繳稅。因為電子申報〈網路或二維條碼〉軟體具有自動核算最有利計稅方式之功能,因此,究竟應該以夫或妻的薪資所得分開計稅,採用電子申報方式,能最快速試算最正確、最有利的計稅方式。國稅局對於納稅人採人工申報卻未選用最有利計稅方式之案件,仍會以最有利的計算方式核定稅額,退還溢繳稅額。
該局呼籲,每到5月申報期間,全國各地國稅局均會人潮擁擠,請民眾多採用網路申報,以提高申報的便利性、正確性。
〈聯絡人:大安分局鍾課長;電話23587979分機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