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未滿60歲,雖無謀生能力,仍不得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開始申報,王先生詢問,其叔叔(39年次)未婚且為殘障人士,並無謀生能力,平日皆由其照應,是否可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及第1123條第3項之規定,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始得列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王君之叔叔雖為殘障人士,無謀生能力,惟渠97年度已滿20歲而未滿60歲,並不符合所得稅法列報扶養其他親屬免稅額之規定,故不得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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