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列報旅費支出應與營業有關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兩岸經貿交流頻繁,有許多廠商赴大陸設廠,出差大陸旅費亦隨之遽增,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規定,營利事業列報旅費支出,應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足資證明與營業有關者,憑以認定;如未能提出者,應不予認定。
  該局指出,轄內某公司申報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列報旅費180餘萬元,經查該公司出差報告單,某員工該年度有230天以上均在大陸,每次出差時間少則20天至30天,多則50天以上,出差報告單僅填載訪洽大陸地區多家廠商,內容均為洽談訂單,而該公司當年度進出口對象均非出差報告單所載之大陸廠商,無法證明該旅費與營業有關,遂遭該局剔除旅費支出,並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列報旅費時,務必注意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否則將被國稅局剔除補稅,徒增徵納雙方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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