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國稅局] 投資抵減機器設備3年內移轉,應補已抵減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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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該局審查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時,發現營利事業將已申請投資抵減之機器設備,於交貨之次日起3年內,作價投資他人公司,雖已於換出時,以換出貨物或取得股權之時價,從高認定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卻漏未補繳歷年已抵減之所得稅額。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租稅減免措施施行至98年12月31日止,該條例嗣於99年5月12日經總統公布廢止。原已申請適用該條例第6條第1項投資抵減之機器設備,於交貨之次日起3年內如有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拍賣、失竊、報廢、經他人依法收回、與他人交換或其他無法供自行使用之情形者,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已抵減之所得稅額,並自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併同繳納。
國稅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如有前揭情形者,應誠實自動加計利息補繳已抵減所得稅額,如仍有疑問可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485】
新聞稿提供單位:高雄加工出口區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蔡文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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