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開徵了

資料來源: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98年房屋稅已於5月1日開徵,繳納期間自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因5月31日適逢週休例假日,故繳納期間順延至6月1日止。臺北市稅捐處表示,納稅人如有受景氣低迷影響,致繳納房屋稅有困難者,可於6月1日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該處房屋所在地分處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房屋稅。

該處表示,為協助本市受景氣低迷影響繳納稅捐困難之納稅人,特訂定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因應景氣低迷受影響營利事業應納98年地方稅(土地增值稅、契稅除外)辦理延期或分期繳納作業原則,房屋稅相關規定如下:
一、申請期間:98年5月1日至98年6月1日。
二、適用對象:納稅義務人為營利事業,且申請日前半年銷售額總計較前年同期減少30%以上者。
三、應附文件:申請日前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或營業稅繳款書收據影本。
四、分期、延期繳納標準:分期者每期為1個月
  (一)金額未滿新臺幣20萬元者,得延期1至2個月或分2期繳納。
  (二)金額在新臺幣2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得延1至4個月或分2至4期繳納。
   (三)金額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者,得延期1至6個月或2至6期繳納。

該處為體諒本市納稅人,除營利事業符合上開延期或分期繳納規定者外,針對納稅人為個人時,授權該處所屬各分處視個案情形本於職權予以展延或分期1至3個月。

該處提醒納稅人,房屋稅是按房屋實際使用情形按月適用不同稅率,房屋因受經濟不景氣影響,原作營業用之房屋如停止營業,房屋空置或改作住家使用時,可任選以網路、傳真、電話、親自或郵寄方式,儘速向房屋所在地稅捐分處申請改課,以維自身權益。另因考量政府機關非營業人,收受消費券後無法兌領,所以,消費券不能用來繳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