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項目及基本稅額計算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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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自95年1月1日施行以來,仍有民眾因不清楚那些項目應計入綜合所得稅個人基本所得額,而申報錯誤,該局就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項目及基本稅額之計算簡略說明如下:
一、基本所得額為據以計算基本稅額的金額, 97年度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項目如下:
(一)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綜合所得淨額」。
(二)保險給付:保險期間始日在95年1月1日以後,且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的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超過新臺幣 3,000萬元者,扣除新臺幣3,000萬元後之餘額應全數計入。非屬死亡給付部分,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不得扣除3,000萬元。
(三)未上市﹙上櫃、興櫃﹚股票及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
(四)個人綜合所得稅的「非現金部分的捐贈扣除額」。
(五)員工分紅配股,可處分日次日的時價超過股票面額的差額部分。
二、個人基本稅額係指基本所得額減除扣除額再乘以稅率後計算的稅額,其計算公式為: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新臺幣600萬元﹚×20%。
該局說明,當個人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減除投資
抵減稅額後的一般所得稅額高於或等於基本稅額時,依一般所得稅額繳納所得稅;若是個人的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時,應按基本稅額繳納所得稅。
(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