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1修正草案業經行政院院會通過,將儘速送請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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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今日審查通過財政部研擬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1修正草案,該修正草案主要內容:為活絡債券市場及協助國內企業籌資,並健全我國資本市場,爰明定授權行政院得視經濟發展、資本形成及債券市場情況,於特定期間內停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說明,91年1月31日增訂公布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20條之1規定,買賣公司債及金融債券免徵證券交易稅,係考量臺灣企業面臨償還公司債之高峰期,企業籌資困難,公司債之發行更為不易。為提升臺灣企業國際競爭力,降低企業籌資成本,在特定期間內停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證券交易稅,有其必要性。鑒於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於本(98)年年底施行屆滿後,買賣公司債及金融債券將恢復課徵證券交易稅,而97年下半年以來金融風暴席捲全球資本市場,導致國內資本市場嚴重萎縮,至今仍未完全恢復,此時如立即復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證券交易稅,恐使稍微回溫之交易市場再度受創,影響我國資本市場之健全發展。該部爰研擬增訂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1條文,授權行政院得視經濟發展、資本形成及債券市場情況,於特定期間內停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表示,此ㄧ修正草案業經行政院院會通過,該部將遵照院長指示,積極與立法委員溝通,俾早日完成立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