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適用「006688方案」得於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前選擇改依融資租賃入帳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經濟部執行之「工業區土地租金優惠調整措施」(即所稱「006688方案」),承租工業區土地所支付之租金,可列為承租期間之租金費用。如營利事業於承租期間申請承購租賃之土地,其以承租期間已付租金全額或在規定限額內抵充應繳土地價款之金額,應於承購年度列為其他收入,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核計營利事業所得額。惟營利事業如採融資租賃者,其於承購時以承租期間已付租金全額或規定限額內抵充應繳土地價額之金額,因未於承租期間列為租金費用,無須依上述規定,於承購年度列為其他收入。
國稅局進一步表示:營利事業依上開措施承購工業區土地及建築物且採營業租賃者,其以承租期間已付租金抵充應繳土地及建築物價額之金額,屬抵充建築物價款部分,應併同建築物補提列之折舊費用,於承購年度計算認列損益,核計營利事業所得額。
高雄市國稅局強調:營利事業於97年度以前承租之工業區土地,原採營業租賃入帳,如經評估其個別營運狀況選擇於97年度起改依融資租賃入帳者,其承租期間已列報之各年度租金費用,減除依本部72年12月20日台財稅第38970號函發布「融資租賃稅務處理注意事項」規定得認列之利息費用、手續費及折舊費用後之淨額,應列為97年度之其他收入,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核計營利事業所得額,且一經轉換,不得變更。
國稅局再一次強調:考量營利事業原應採用「融資租賃」而誤採用「營業租賃」入帳者,應給予轉正機會,准其得於97年度選擇自該年度起改依融資租賃入帳,並於同年度申報時將前以認列之租金費用轉正為其他收入併計損益。
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如有依經濟部執行之「006688」方案承租工業區土地者,而未於辦理97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前選擇改依融資租賃入帳者,以後年度將不得再變更。【#272】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一科 職稱:股長 姓名:許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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