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納稅捐文書可寄存於郵局以為送達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寄發稅捐稽徵文書未獲會晤納稅義務人,自94年4月13日起,可寄存於郵局發生送達效力。
稅務局指出,財政部94年4月13日台財稅第09404524570號令釋明稅捐稽徵文書送達於納稅義務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納稅義務人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雇人及應受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時,得依稅捐稽徵法第1條適用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辦理寄存送達。故自94年4月13日起繳納稅捐之文書,可寄存於郵局以為送達。
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在稅捐之正常開徵期間(牌照稅4月1日至4月30日、房屋稅5月1日至5月31日及地價稅11月1日至11月30日),若未繳納稅款者,稅務局會再以雙掛號郵寄繳款書,此時請特別注意信箱中是否有郵局招領之通知文件,如未前往領取者,該繳款書即寄存於郵局以為送達,於滯納期滿仍未繳納,將會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