貧民及低收入戶可向稅務局申請免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貧民及低收入戶住宅依照財政部規定可免徵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可檢具鄉(鎮、市)公所核發的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向房屋所在地稅務局申請免徵。
該局說,政府為減輕低收入戶的經濟壓力,對於低收入之住家用房屋享有免徵房屋稅優惠,惟因房屋稅課稅所屬期間為上一年度7月至當年度6月(例:98年課稅期間為97年7月至98年6月),跨越兩個年度,而低收入戶證明,係採逐年清查核發方式,因此,符合申請免稅資格的納稅人,需每年向稅捐機關提出申請,才能享有免稅優惠。
98年期房屋稅已於5月1日起開徵,稅務局特別提醒符合申請條件之納稅人,請持低收入戶證明,儘速提出申請,以節省房屋稅負擔。
若您對房屋稅有不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向該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解答,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www.pttb.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