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使用情形如有變更,請儘速向稅務局辦理申報。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供營業使用之房屋,在國稅局辦妥營業註銷或停業登記未供營業使用,請儘速向房屋所在地稅務局辦理房屋使用情形變更申報,以適用較低稅率繳納房屋稅。
該局表示,現行規定房屋供營業用稅率為3%,而作住家用稅率則為1.2%,兩者相差頗多,因此原供營業使用之房屋,在向國稅局辦妥營業註銷或停業登記後,已未供營業使用或放置營業相關物品,並改作住家使用,即可按變更後較低之稅率核課房屋稅;但未於使用情形變更後30日內至稅務局辦理申報前,仍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如未供營業後變更為空置未使用,則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為非住家用者,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1.5%課徵房屋稅;使用執照記載用途為住家用者,按住家用稅率核課房屋稅。
該局又說,房屋稅係依房屋的使用情形,適用不同稅率按月核課,為節省您的荷包,當房屋使用情形有變更時,別忘了儘速辦理使用情形變更申報,若未辦理申報,將無法即時享受較低稅率之優惠,而影響權益。若您對房屋稅有不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向該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解答,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www.pttb.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