臍帶血保存費非屬所得稅法規定之醫藥及生育費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張貼日:2009/05/22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王先生詢問:他的兒子97年出生,有為兒子儲存臍帶血幹細胞,其給付臍帶血銀行之費用可否列舉扣除?高雄市國稅局答覆:為新生兒儲存臍帶血幹細胞,所支付之費用屬於保存費,且臍帶血銀行非屬合於所得稅法規定之醫院、醫療院、所,故所支付之費用不屬所得稅法規定可列舉扣除之醫藥及生育費,不能做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的項目。【#286】新聞稿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李姿萓 聯絡電話:(07)8123746分機6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