臍帶血保存費非屬所得稅法規定之醫藥及生育費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王先生詢問:
他的兒子97年出生,有為兒子儲存臍帶血幹細胞,其給付臍帶血銀行之費用可否列舉扣除?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
為新生兒儲存臍帶血幹細胞,所支付之費用屬於保存費,且臍帶血銀行非屬合於所得稅法規定之醫院、醫療院、所,故所支付之費用不屬所得稅法規定可列舉扣除之醫藥及生育費,不能做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的項目。【#286】
新聞稿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李姿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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