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有所得,除已結婚得選擇與配偶合併申報外,應與父母合併申報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之未成年子女如有所得,且已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除該未成年子女已結婚(依民法第13條規定,已具有行為能力),得選擇與其配偶之所得合併申報課稅,或該未成年子女當年度適年滿20歲,可選擇單獨或與父母合併申報外,縱其父母無所得,依規定仍應由其父母合併未成年子女之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未依規定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以該未成年子女之父母為違章主體,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補稅送罰。
國稅局提醒未成年子女之父母,今年在辦理所得稅申報時,請別忘了將未成年子女所得合併辦理結算申報。【#285】
新聞稿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李姿萓
聯絡電話:(07)8123746分機6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