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購屋貸款借新還舊時,如何列報利息支出?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有鑒於利率自由化關係,納稅義務人為減少房貸利息支出,常採「借新還舊」理財方式來因應,在此情形下,納稅義務人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時,應如何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支出及檢附那些證明文件?該局特說明如下。
國稅局說,納稅義務人申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如因貸款銀行及貸款金額變動,則僅能就原始購屋貸款尚未償還額度內所支付之利息列報減除,而不是減除新貸款的全部利息支出。例如87年購買自用住宅貸款200萬,至96年底貸款餘額120萬,為減少利息支出,以借新還舊方式改向另1家銀行貸款,貸款金額為180萬,若97年度借款利息為54,000元,則97年度借款利息,僅能就96年底貸款餘額120萬比例計算,申報利息支出36,000元;而非以新貸款180萬之利息54,000元來列報。至為證明新貸款與購屋借款有關,納稅義務人應提示轉貸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原始貸款餘額證明、貸款清償證明、貸款繳息證明及建物登記謄本等影本供查核。 【#276】
新聞稿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林勇成 聯絡電話:(07)8123746轉6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