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營業人經營營業登記項目以外業務,應辦理變更登記,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區國稅局表示,近日查核發現轄內小規模營業人○○商號,96年申請營業項目是食堂、麵店、小吃店,嗣後於97年1月起增加有女陪侍之特種飲食業,未依規定申請營業項目變更登記,於97年4月間被警察局臨檢當場查獲,通報國稅局以其未辦理變更登記而處以行為罰外,並按經營登記營業項目以外之其他業務銷售額,依有女陪侍之特種飲食業之稅率25%補徵營業稅,且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7款處以1至10倍之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登記之事項如有變更,應於事實發生日起15日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如未依規定申請變更登記,而被查獲逃漏營業稅者,稽徵機關除限期通知改正或補辦、追繳稅款及處罰外,並得停止其營業。
   該局特別呼籲,營業人營業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或增營其他業務,應於事實發生日起15日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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