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經營幼稚園或托兒所無論盈虧均應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林先生詢問:
他本身經營1家幼稚園,97年度自行結算為虧損,是否可免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
納稅義務人本身或配偶為執行業務者或經營幼稚園、托兒所、補習班與養護療養院所,無論盈虧一定要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並在申報書上詳實填載,否則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核定有所得額,而漏報所得如合計達違章裁罰標準25萬元且應納稅額達1萬5千元以上時,除依法補徵稅額外,將依漏稅額裁處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稽徵機關辦理綜合所得稅違章案件審核要點之規定,執行業務者未填報執行業務收入總額、必要費用及所得額,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核定有執行業務所得者,及納稅義務人未填報本人或配偶經營補習班或不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第13款規定之幼稚園、托兒所之所得,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核定有所得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款規定處罰。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今年在辦理97年度辦理結算申報時,記得將執行業務所得或幼稚園、托兒所、補習班之經營結果,填載於結算申報書上以免受罰。【#274】
新聞稿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職稱:助理員 姓名:蘇勝良 聯絡電話:(07)8123746轉6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