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 供作住家使用之農舍,仍應課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近日有民眾詢問,農舍為何要課徵房屋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房屋稅條例第2條規定:「房屋,指固定於土地上之建築物,供營業、工作或住宅使用者」。而農舍也是一種房屋,且不分領有使用執照之合法房屋或未經核准之違章房屋,都是房屋稅課徵之對象,納稅義務人均應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申報設立稅籍,核課房屋稅。

  該局近一步說明,常常有民眾誤解農舍可以免徵房屋稅,因一般所稱農舍,大致可分為「供農民居住之自用農舍」和其他「直接作農業使用之房舍」,而只有符合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6款規定:「專供飼養禽畜之房舍、培植農產品之溫室、稻米育苗中心作業室、人工繁殖場、抽水機房舍;專供農民自己使用之燻菸房、稻榖及茶葉烘乾機房、存放農機具倉庫及堆肥舍等房屋。」才可免徵房屋稅,如果變更作其他使用或空置者,仍是要課房屋稅;另外一般供人居住之自用農舍並不符免稅規定,仍要依照實際使用情形按不同稅率課徵房屋稅。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