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使用情形變更請儘速於30日內申報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小莉下班回到家,打開信箱發現有一封由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寄來的信件,裡面裝著一張98年期的房屋稅繳款書。小莉想起去年也是大約這個時候收到房屋稅繳款書,原來5月又到了!每年的5月,是小莉最忙的時候,因為除了要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外,還要繳交房屋稅。「要繳多少錢呢?」邊說邊翻開稅單,「嗯,6,800元。咦!怎麼會有營業用稅率的房屋稅呢?」「我之前開的服飾店,不是已經關掉半年多了嗎?為什麼房屋稅還適用營業用稅率呢?」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為此提出說明,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變更使用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使用情形。小莉於自有房屋開設服飾店,若因故不再營業,應於辦妥歇業註銷登記後,儘速向房屋所在地稅捐機關辦理房屋使用情形變更申報,以適用較低稅率計課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解釋,目前房屋供營業用之稅率為3﹪,而作住家用稅率則為1.2﹪,兩者相差距2.5倍,因此原供營業使用之房屋,已未供營業使用並未放置營業相關物品,而變更供住家使用時,即可按變更後較低之稅率核課房屋稅;但未辦理變更使用前,仍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如變更為空置未使用,則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類別,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此外,房屋稅係依房屋之使用情形,適用不同稅率按月核課,申請變更日期在變更月份16日以後者,當月份仍適用原稅率,次月才按新稅率;變更日期在變更月份15日以前者,當月份即適用變更後之新稅率。該局提醒民眾,房屋使用情形有變更時,除了在30日內儘速辦理使用情形變更申報外,更應掌握申請變更日期之差異,才不會影響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