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號負責人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稅法處罰規定者,經檢察官緩起訴確定後,仍得處以行政罰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本局表示,某工程行負責人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稅法處罰規定者,經檢察官緩起訴確定後,仍得處以行政罰。

  本局說明,轄內某工程行負責人為虛增營業額,以利向銀行貸款,乃於93年度在無交易事實情形下,取得部分不實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並填製部分不實之統一發票給予其他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上述行為已觸犯稅捐刑罰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刑事罰,及違反行政罰之義務(即因虛報不實進項憑證稅額大於開立不實銷項憑證稅額而造成實際逃漏稅部分);但因該工程行違章主體與受徒刑之負責人為同一人,依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本局將該負責人以涉嫌幫助他人逃漏稅觸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等規定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刑責,暫免該工程行行政罰之義務,嗣經檢察官以繳納緩起訴處分金30萬元予以緩起訴。該局於緩起訴處分確定後,以「緩起訴處分確定」視同不起訴處分確定,再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據以補徵其虛報之進項稅額,並予以裁罰。

本局呼籲商號負責人,切勿虛開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以免觸法,倘因而有實際逃漏稅額者,除繳納緩起訴處分金外,將再遭國稅局補稅及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