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繳稅捐未達一定金額標準,是否也會被限制出境?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有王姓納稅義務人向該局抗議,指稱其僅滯欠個人綜合所得稅40餘萬元,金額並未達稅捐稽徵法第24條限制出境金額標準,為何遭稽徵機關限制出境?經過查證後始知該局並未對王君為限制出境處分,而是於滯納期滿移送法務部各地區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後,遭行政執行處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規定限制王君出境。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據前揭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已確定之應納稅捐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完畢,所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者,稅捐稽徵機關始得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該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
  該局同時指出,欠稅人遭稽徵機關函請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均為欠稅金額達上開規定金額標準者,惟欠稅雖未達規定金額標準,但因逾期未繳經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者,該處亦得依據行政執行法第17條規定,以限制住居(出境)為手段,督促義務人履行義務,俾實現公法上金錢債權。換言之,行政執行處認有限制欠稅人出境之必要,並不受欠稅人欠稅金額需達稅捐稽徵規定限制出境金額標準之拘束。因此該局特別呼籲欠稅人切莫心存僥倖,以為欠稅金額未達限制出境標準,即不會被限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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