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收到稅單,為何被移送強制執行?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最近常接獲民眾詢問電話,表示忘了繳稅是因沒有收到稅單,依法僅應被加徵滯納金,但卻收到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公函而感困惑?
地方稅務局表示:自稅捐稽徵法第18條修正後,稅捐稽徵機關之文書送達於納稅義務人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雇人及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時,得適用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辦理寄存送達,依該規定將稽徵文書或繳款書寄存於郵政機關三個月,就完成送達的程序,所以逾期未繳納稅款者,除加徵滯納金外,滯納期滿即移送執行處強制執行。
該局特別呼籲:為維護您的權益,每年4月開徵的使用牌照稅、5月開徵的房屋稅及11月開徵的地價稅,請納稅人特別留意上述期間是否收到稅單及依限繳納,未收到繳款書者可至地方稅務局補單繳納,以免逾期繳納受罰,並被移送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