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後,如須補報或更改原申報內容時,應如何辦理?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納稅義務人申報97年度綜合所得稅後,如發現原申報內容的基本資料填載錯誤或欲增列、減列扶養親屬或補報短漏所得等,仍可辦理更正。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分別就申報期間內或申報期限截止後之更正方式說明如下:
一、申報期間內辦理更正申報的方式:
(一)使用簡式、一般結算申報書的人工申報案件:重新填寫正確的結算申報書,並於空白處註明「更正申報」字樣及原申報日期、收件編號,以郵寄或親送方式向戶籍所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更正。
(二)二維條碼申報案件:重新更正原申報檔案並列印正確的結算申報書,於空白處註明「更正申報」字樣及原申報日期、收件編號,以郵寄或親送方式向戶籍所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更正。
(三)網路申報案件:納稅義務人可自行將正確的申報資料重新上傳,覆蓋原申報資料。
二、申報期限截止後辦理更正申報:只能採人工申報方式辦理,不適用網路及二維條碼申報;如有須補繳稅款者,亦僅限於填寫繳款書向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已不能再使用信用卡、銀行帳戶委託取款、自動櫃員機(ATM)或晶片金融卡線上繳稅等繳稅方式。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留意,如果原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或於結算申報書中未填寫列舉扣除額明細,亦未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而被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只要一經稽徵機關核定後,就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已完成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後,如果要改採列舉扣除額,請儘速在稽徵機關核定前,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併同更正後結算申報書向戶籍所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更正。
此外,該局強調有欲變更納稅義務人主體者,應於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98年12月1日以前),以書面方式向戶籍所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變更。
(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