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申報之配偶或扶養親屬為無國民身分證之華僑、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時,申報書上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欄應如何填寫?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的配偶或扶養親屬為無國民身分證之華僑、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時,申報書上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欄應依下列方式填寫。
(一) 華僑或外國人:應依外僑居留證上之統一證號欄項資料填註,若居留 證無統一證號欄項或未領有居留證者,則填註西元出生年月日加英文姓名第1個字前兩個字母。(例:姓名Carol Kang,西元1978年10月20日出生,則應填寫為:19781020CA ),且申報時應檢附足資證明親屬關係及確有扶養事實的文件,供稽徵機關核認。
(二) 大陸地區人民:如果在臺已配發有統一證號者,填寫該證號;若無統一證號,則第1位數填9,第2位數至第7位數填寫西元出生年後2位數及月、日各兩位數,第8位數到第10位數空白。例如:西元1915年5月27日出生,應填寫為:9150527 。
高雄市國稅局再次提醒您,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為98年5月1日至98年6月1日請依限申報,避免逾期受罰。【#279】
新聞稿提供單位:楠梓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莊嬿蓉
聯絡電話:(07)3522491分機5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