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扶養居住國外之子女在當地投保人身保險所支付之保險費,可否申報列舉扣除?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民眾電話詢問,其97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扶養居住美國之未成年子女,該子女在當地投保人身保險所支付之保險費,可否列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之保險費項目。
該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2規定,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 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的保險費(含勞保、就業保險、軍公教保險、農保、學生平安保險、國民年金保險 ),被保險人與要保人在同一申報戶內,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4,000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費,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的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繳納者,不受金額之限制,可全數扣除。
故申報扶養居住國外之子女在當地投保人身保險所支付的保險費符合前述稅法規定之要件者,可憑經當地政府核准設立之保險公司出具之保險費收據正本及保險單影本,自97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但上開收據或保險單應載明保險種類、要保人、被保險人、保費金額及繳費日期等項,且應自行節譯註記,以供稽徵機關查核。【#287】
新聞稿提供單位:資料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黃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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