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註冊繳交之宿舍費可否列報房屋租金支出?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李先生詢問:他的小孩因就讀國內北部的大學,住在學校的學生宿舍,其97年註冊時所繳交之宿舍費是否可以列報房屋租金支出?
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本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就讀於國內各級學校,註冊時繳交之宿舍費,未在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項下列報部分,可憑註冊時繳交之宿舍費或學費(其中宿舍費金額應明確劃分)收據影本,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6規定,列報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0,000元為限,所以李先生的小孩所繳交的學校宿舍費,如果符合上述之規定,就可以自97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申報列舉扣除,但有申報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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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提供單位:資料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黃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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