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發展協會若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者應?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某社區發展協會總務劉先生問:本協會收入來源有捐贈收入、利息收入及銷售商品收入,是否要?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社區發展協會符合下列規定者,免?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一)無任何營業或作業組織收入(包括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僅有會費、捐贈、基金存款利息者。(二)當年度會費、捐贈、基金存款利息收入總額及財產總額均未達新台幣一億元。該協會因有銷售商品收入,係屬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者,並不符合上揭免申報規定,故應向所屬稽徵所?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另依財政部84年3月8日台財稅字第841607570號函規定:機關團體經輔導仍未辦理結算申報者,稽徵機關應依查得之資料或按其收入性質適用相當行業之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餘絀數,並視同不符合「免稅標準」之免稅要件,應依據所得稅法第71條之1第3項規定課稅。
該局表示:如尚有任何稅務問題,可直接向國稅局總局或各稽徵所洽詢。【#292】
新聞稿提供單位:楠梓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陳清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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