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政府稅務局: 臨時停車場地價稅優惠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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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依停車場法規定申請核准設立之臨時路外停車場用地,不再准予適用土地稅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及平均地權條例第21條第1項第5款規定按10‰課徵地價稅;前已核准適用優惠稅率者,自其停車場核准設置年限屆滿之次年起,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徴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