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菸酒稅法第八條調降蒸餾酒菸酒稅額滯銷存貨退稅作業相關辦法說明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為因應修正菸酒稅法第8條調降蒸餾酒菸酒稅規定之施行,考量簡政便民及降稅利益迅速回饋消費者,訂定「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菸酒稅法第八條調降蒸餾酒菸酒稅額滯銷存貨退稅作業要點」,本局轄內申請退稅之進口商,請將申請書表及相關證明文件檢送本局審查三科代為收件後,轉交貨物原進口海關所在地之國稅局審理核退。&&備註:前揭作業要點及相關申請書表如附檔,請自行下載運用&(聯絡人:審查三科賴小姐;電話:23113711分機1712)&&&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