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識房屋稅開徵 維護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基隆市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民眾房屋如有移轉,稅務局為釐清買賣雙方應納稅額,將會就原所有(權)人於該課稅年度持有期間應納的房屋稅額,即予開徵,以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
依據房屋稅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房屋稅1年徵收一次。101年房屋稅之課稅期間係自100年7月1日至101年6月30日,稅捐機關於101年5 月1日開徵。假設100年9月1日將房屋出售,在向稅務局申報房屋移轉時,該局會先予核算原所有(權)人於100年7月1日至100年8月31日應繳納之房屋稅額,並即予開徵;至101年5月開徵房屋稅時,僅就100年9月1日至101年6月30日之房屋稅,對新所有權人課徵。此項措施對房屋的新舊所有人而言,可免除分算當年度應納房屋稅額的麻煩。
此外,房屋移轉時點也會影響房屋稅負,在當月15日以前移轉,房屋稅自當月起向承受人課徵;在16日以後者,次月起向承受人課徵,當月房屋稅仍由原所有權人負擔,此外,房屋在未繳清房屋稅之本稅、滯納金、罰鍰前,依法不得辦理移轉登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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