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會所有土地供所屬教會使用如屬專供公開傳教佈道之教堂用地免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稅務局 張貼日:2009/05/26 回上頁友善列印 已辦妥財團法人登記之教會所有土地,其地上建物雖未登記為該財團法人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所在地,惟如經查明該土地符合專供公開傳教佈道之教堂用地,仍應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9款規定免徵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