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可申請減半徵收房屋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曾英俊先生將自己所有之廠房,出租供郝美麗設立好美麗化粧品公司並核領工廠登記證,詢問該廠房是否適用減半徵收房屋稅之規定。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規定,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其房屋稅減半徵收。上述所稱「自有房屋」,應指符合下列規定者而言:(一)工廠為公司或法人組織者,其房屋應為公司或法人本身所有。(二)工廠為合夥組織者,其房屋應為合夥事業所有或依工廠設立登記規則登記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三)工廠如為獨資經營者,其房屋應為依工廠登記設立規則登記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故以個人名義登記之建物,如係符合前述供該個人自己負責經營之獨資或合夥事業設立工廠登記供直接生產使用者,房屋稅得適用減半徵收。如係出租供他人設立工廠登記,即使直接供生產使用,仍無房屋稅減半徵收規定之適用。另所稱「供直接生產使用之房屋」,係指從事生產必須之建物、倉庫冷凍廠及研究化驗室等房屋,並不包括辦公室、守衛室、餐廳等房屋在內。

此外,符合工廠減半徵收房屋稅之房屋,應於減免原因、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檢附申請書、建物所有權狀及工廠登記證影本,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申報;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該局提醒納稅人,房屋稅係按月課徵,所以民眾應儘速向所在地稅捐機關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