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支出與房屋租金支出兩者僅可擇較有利者申報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於年度中若同時有房屋租金支出及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縱使兩者發生時點並未重複,亦僅能擇一列舉扣除。
該局指出,常有納稅義務人原於上半年度向房東租屋自住,支付房租並無房屋貸款利息,而於下半年始購置新屋,於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同時列舉扣除上半年房屋租金支出及下半年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主張兩者發生時點並未重複,應同時准予扣除,然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6規定,購屋借款利息及房屋租金支出兩項不能同時列舉扣除。該局特別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的權益,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民眾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