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依國民年金法規定領取之老年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喪葬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免納所得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說明,國民年金法自97年10月 1日施行,個人依該法規定領取之老年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喪葬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係屬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至領取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及原住民給付,係屬政府之贈與,免納所得稅。
該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之直系親屬依國民年金法規定繳納之保險費,得列為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之保險費列舉扣除。每人每年扣除國民年金保險、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總額,應不得超過2萬4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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