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團體於校內辦理收費之相關活動應代徵娛樂稅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學生團體於校內辦理收費之電影欣賞、演唱會或舞會相關活動,如有售票或收取費用者,屬於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依法應辦理登記課徵娛樂稅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該局呼籲學生團體於校內辦理收費之相關活動者,均應於舉辦前向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財產稅科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以免查獲受罰。
該局指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或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者,所舉辦之各種娛樂,其全部收入作為本事業用者。或機關、團體、公私事業或學校及其他組織,對內舉辦之臨時性文康活動,不以任何方式收取費用者。分別依娛樂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或第3款規定,始可免徵娛樂稅。學生團體既非該條款所規定之免稅對象,其在校園內辦理有收費之娛樂活動,自應依法報繳娛樂稅。違反規定處新台幣1,500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其係機關、團體、公營機構或學校,通知其主管機關依法懲處其負責人。學生團體若有任何疑問可利用花蓮縣地方稅務局服務電話03-8226121轉138該局將詳細為您解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