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使用情形變更,越早申請節稅越多喔!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供營業使用,當使用情形變更已改作住家用時,納稅義務人應即時向稅捐機關申請變更,以節省房屋稅稅負。
目前房屋稅稅率按房屋使用情形可分為住家用1.2%、非住家非營業用2%、營業用3%,其中住家用稅率與營業用稅率相差1.5倍,也因此當房屋不再作營業使用改作住家時,納稅義務人依據房屋稅條例第七條規定於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稅捐機關申報使用情形變更,經勘查確認,核定改課後,便能收節稅之效。惟房屋稅是採按月計徵,如當月15日前申請,則當月即可適用變更後的稅率,若於16日後提出申請,則必須次月才開始適用,所以申請的時間將直接影響當年度房屋稅額的多寡。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貼心的叮嚀納稅義務人:房屋使用情形變更,越早申請才能越早受惠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