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您的權益,身分證不要隨意借他人使用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日前有位民眾接獲行政執行處通知繳納97年使用牌照稅及97年使用牌照稅違章罰鍰,慌忙向地方稅務局陳稱其係將國民身分證借給親友登記買車,其非車輛的真正持有者,希望行政執行處改向實際使用人追繳欠稅及罰鍰。
  該局說明: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監理機關登記的車輛所有人,即為使用牌照稅的納稅義務人,使用牌照稅之課徵,並不能以未實際持有該車,作為免責的事由。也就是說,如親友將車輛登記在您的名下,確未能依規定繳納使用牌照稅,又將車輛使用於公共道路上而遭查獲被處罰鍰時,您除須負擔牌照稅外亦須繳納違章罰鍰,否則即成為強制執行的對象。
   該局特別籲請納稅義務人,為確保自身權益,身分證件遺失,一定要在第一時間聲明作廢,避免被冒用;且別為了貪圖小利或礙於人情,將個人身份證借給他人購車。另外,有中古車買賣時,亦一定要辦妥過戶登記,否則莫名背上一大筆欠稅或罰鍰,再來懊悔就太遲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