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 房屋交換雙方均應申報繳納契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交換契稅,應由交換人估價立契,各就承受部分申報納稅,交換有給付差額價款者,其差額價款應依買賣契稅稅率課徵。房屋相互交換契價相同時,申報繳納契稅稅率為契價的2%,如該兩棟互換房屋之契價有高低時,除了等價部分以交換契稅(稅率2%)計算契稅外,差價部分則應以買賣稅率6%計算契稅。

  該局近一步舉例說明,某甲與某乙各有房屋乙棟,評定價格分別為120萬元及150萬元,兩棟房屋互相交換,甲並給付乙差額30萬元,雙方辦理契稅申報,則甲應課徵契稅為42,000元(120萬 × 2% + 30萬 × 6%);乙應課徵契稅為24,000元(120萬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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