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收入,未經沒入部分,屬其他所得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個人違法經營賭博事業,如經查獲有非法所得,其未經沒入部分,核屬其他所得,應併計當年度綜合所得課稅。南區國稅局表示,賭博收入雖屬非法所得,惟基於有所得必須課稅原則,仍應依法納稅。
  該局近日接獲檢調單位通報,甲君於95年度涉嫌於本轄非法經營以台股指數為標的之賭博事業,獲取不法所得涉嫌逃漏稅。據通報資料顯示,甲君聘雇員工於固定營業場所接受不特定人士以台股指數為交易標的,進行下單對賭,並於當日結清計算損益,經查獲營業額高達1億餘元,實際獲利約1千餘萬元,其未經沒入部分,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之其他所得,應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合併課徵當年度綜合所得稅,除補徵綜合所得稅6百餘萬元外,甲君應申報而漏未申報尚須按同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為維護租稅公平,促進納稅義務人依法誠實納稅,該局除積極查緝逃漏稅外,也歡迎民眾主動提出檢舉,以杜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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