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適用5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範圍,以投資計畫完成證明所載生產之產品或提供之勞務為限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政府為提振傳統產業之投資意願,因此針對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之公司於一定期間內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者,得自產品開始銷售之日或開始提供勞務之日起,連續五年內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惟要特別注意公司適用5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範圍,應以投資計畫完成證明所載生產之產品或提供之勞務為限。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享受5年免稅優惠,有一定之計算免稅所得方法,其中「收入比率」,依「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免稅所得計算要點」規定,係以【投資計畫產品(勞務)收入淨額÷全部產品(勞務)收入淨額】,惟其中應注意的是分子之投資計畫產品(勞務)收入淨額,應以投資計畫完成證明所載生產之產品或提供之勞務為限,亦即能計入分子之投資計畫產品銷售收入僅限公司自行生產之投資計畫產品銷售收入金額。
  該局指出轄內某家享有5年免稅之電子零組件製造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合於獎勵規定之免稅所得4千餘萬元,經查核發現該公司將購自關係企業之商品銷售收入1億餘元,亦列入投資計畫產品之銷貨收入計算免稅收入比率,因該1億餘元之商品非該公司產製,即非其投資計畫完成證明所載生產之產品,故非屬獎勵範圍,經調減免稅銷貨收入後,重行核算合於獎勵規定之免稅所得為3千餘萬元,公司須補繳稅額250萬餘元。
  國稅局特別提醒適用5年免稅公司,於計算免稅所得時,只能將屬公司自行生產的投資計畫產品收入列入計算收入比率之分子,以免造成免稅所得申報錯誤而遭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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