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遷出即喪失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應補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最近常有納稅人因戶籍遷出,經該局查獲不符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追補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與一般用地稅率之地價稅差額,頗有怨言。
該局表示,對於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之納稅人,如果因就業、就學等原因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全戶的戶籍遷出,縱使地上房屋仍供自住使用,仍不符合稅法「自用住宅用地」的規定,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稅務局提醒民眾,戶籍千萬不要輕易變更,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稅法規定適用優惠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納稅人應即向該局申報,否則除了會依法補稅外還要處以罰鍰,因此優惠呼籲納稅人,如果地上房屋有供出租、營業或戶籍遷出等情事時,請依規定於30日內向該局申報,以免遭查獲被補稅並處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