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免稅車輛在台使用需補繳使用牌照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民眾申請在離島使用的免稅車輛,是否可以在台灣本島「趴趴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民眾設籍小琉球等離島地區,購入小客車引擎總排氣量不超過2400C.C.者,可以免繳使用牌照稅,但是該車僅能在離島使用。若是經稅務局在車輛檢查時查獲於台灣本島使用,或者車輛在台灣本島違規經開單者,則稅務局會直接依「離島地區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管制辦法」自查獲之日起,恢復課稅。
該分局進一步表示:民眾若是車輛僅在台灣本島使用數天,則汽車所有人必須自行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確認車輛並非在本島長期使用,並且補繳在本島使用期間之牌照稅,才不會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