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不符免牌照稅條件時應申請恢復課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申請身心障礙免徵使用牌照稅核准通過後,嗣後如不符免稅條件時,應主動向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恢復課稅。

該局表示,為遏止逃漏稅捐,車輛一經核准免徵使用牌照稅後,將對免稅車輛均建檔列管,並依據監理機關、戶政、社會處等相關單位提供之資料相互勾稽審查,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免稅車輛,如身心障礙者或車主死亡、車主與身心障礙者未設籍同一地址、身心障礙後續鑑定日到期未辦理重新鑑定等不符免稅要件規定時,車主或繼承人均應通知該局,並自身心障礙者或車主死亡、身心障礙手冊到期或車籍異動或戶籍遷出之次日起恢復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