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租稅減免落日修正之所得稅法部分條文業經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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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租稅減免落日修正之「所得稅法」部分條文,業於今日(98年5月27日)經 總統令公布,主要修正內容如下:
一、修正調降所得稅稅率:自99年度起施行,並於100年辦理99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適用。
(一)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由25%調降為20%,採行單一稅率,並將起徵額由5萬元提高至12萬元,以適度減輕營利事業租稅負擔,預計有70萬家營利事業受益,並可提升我國國際競爭力。
(二)綜合所得稅稅率「21%、13%、6%」3個級距稅率分別調降為「20%、12%、5%」,並將適用稅率5%之課稅級距由41萬元提高為50萬元,可使380萬戶(占全國申報比率73%)納稅義務人普遍受惠,以適度減輕中低所得及薪資所得者租稅負擔。
二、綜合所得稅之課稅級距金額按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程度調整之門檻,由現行之10%調降為3%,俾能及時反映物價上漲程度,合理降低綜合所得稅之負擔。
三、簡化稅政:
(一)自辦理98年度暫繳申報起(申報期間98年9月1日至9月30日止),營利事業依上年度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二分之一計算暫繳稅額並繳納者,免再填具暫繳申報書向稽徵機關申報。
(二)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自辦理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起(申報期間99年5月1日至5月底),無須先行計算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僅須依規定計算所得額辦理申報,並將其所得額直接併入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事業合夥人之綜合所得總額計算及繳納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獨資或合夥事業自98年度起免辦暫繳申報。約有26萬家獨資、合夥事業適用。
(三)營利事業有關存貨計價方法或固定資產折舊方法之採用或變更,免再申報稽徵機關核准,簡化稽徵實務處理程序。
(四)修正違反扣繳、短漏所得稅、未依規定申報信託所得額資料、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及未依規定申報未分配盈餘等規定之處罰罰度,賦予稽徵機關得視違章情節輕重予以彈性處理之機制。
  財政部表示,本修正法案係配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於98年底屆滿而進行之所得稅制改革,為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最主要改革項目之一。此次所得稅制改革,貫徹「輕稅簡政」之改革理念,在兼顧財政負擔能力、產業競爭力及租稅公平之前提下,建構「增效率、廣稅基、簡稅政」之租稅環境,使我國稅制與國際接軌,並建立健全透明之稅制與稅政,將為我國經濟永續發展及國際競爭力提升注入新動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