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降蒸餾酒課稅規定之菸酒稅法第8條修正條文行政院定自98年6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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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表示,調降蒸餾酒課稅規定之菸酒稅法第8條修正條文,行政院定自98年6月1日施行。我國蒸餾酒類之菸酒稅將由每公升定額課徵新臺幣185元,改為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2.5元,使米酒租稅負擔合理化,可大幅減輕民眾購買米酒之經濟負擔,同時降低廠商產製及民眾購買私劣酒品之誘因,以保護消費者飲用酒品安全,維護國民健康。
  財政部說明,依98年4月16日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附帶決議,自前開修正條文施行日起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銷售每瓶0.6公升的米酒價格將不超過新臺幣50元。另因應調降蒸餾酒菸酒稅之施行,為符合簡政便民原則,並使降稅利益迅速回饋消費者,該部已研訂「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菸酒稅法第八條調降蒸餾酒菸酒稅額滯銷存貨退稅作業要點」,明定銷售已稅蒸餾酒之營業人得依98年5月31日滯銷存貨之帳載數量,由產製廠商及進口商於98年6月1日起一個月內檢附申請書、銷貨統一發票、進口證明書、繳款書或相關稅捐繳納證明文件及進銷存帳載資料影本,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退稅,滯銷存貨得免退運回廠或復運出口,該作業要點及相關申請書表並於98年6月1日前建置於該部賦稅署及各地區國稅局網站,以利下載使用,未依該要點規定辦理退稅者,仍可依菸酒稅法稽徵規則第35條及財政部95年2月22日台財稅字第09504501980號函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