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別在都市及非都市均有自用住宅用地,其適用特別稅率之面積限制。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同時分別在都市及非都市計劃範圍內有自用住宅用地,依土地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本法關於自用住宅用地之規定,以一處為限。至其另有住宅用地供土地所有權人已成年之直系親屬設籍使用,如該直系親屬已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者,如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第1項規定,應同時准其享受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惟其享受自用住宅用地之面積標準,依照同法第17條規定,都市土地面積為未超過3公畝部分,非都市土地面積為未超過7公畝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