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宅設有個人計程車登記,其基地仍得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個人在自用住宅用地設有「個人計程車」登記,與一般營業登記後在住宅內營業之情形不同,因設有個人計程車登記僅屬形式而已,實際上未在該住宅用地營業,類此情形該項住宅用地可不認為供營業用,如合於土地稅法第9條、第17條及第34條規定之要件者,仍可按自用住宅用地計課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