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費可全額申報綜所稅列舉扣除額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每人每年可以扣除的保險費上限,以2萬4千元為限,但是全民健康保險費,排除在2萬4千元額度以外,可全額扣除。
該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如採列舉扣除額者,其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於申報年度繳納之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勞工及軍公教保險、農保、學生平安保險)之保險費,每一被保險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萬4千元為限。另全民健康保險費,排除在2萬4千元額度以外,可全額扣除。亦即納稅義務人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其保險費列舉扣除支出可以分成兩筆:一、人身保險之保險費支出,每人可扣除數額是2萬4千元;二、全民健保的保險費支出,可全額列報扣除,沒有金額限制。

惟上述保險費僅限於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支出得申報列舉扣除額,如屬納稅義務人扶養之兄弟姊妹及其他親屬或家屬之保險費則無法列入扣除,且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同一申報戶。

該局舉例說明,例如:兄弟2人為節省健保費,商議由收入較低之弟弟幫父母投保繳納健保費,報稅時由弟弟列報扶養父母,則該健保費可申報列舉扣除額;反之如由哥哥列報扶養父母,因哥哥未負擔父母的健保費,故不能列舉扣除該筆健保費,弟弟也不可列報該筆費用。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審查二科薛靜涓,電話:04-23051111轉2212)